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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權解析:2025年專屬管轄與協議管轄新規
時間:2025-07-29 09:56:16 來源: 作者:
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權解析:2025年專屬管轄與協議管轄新規
一、專屬管轄的法定原則
根據2025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3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實施不動產專屬管轄。江蘇高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示,某房地產公司與建設公司的合同糾紛中,法院通過先行判決確認合同解除,并判令移交施工資料,有效避免了工程爛尾風險。
(一)管轄法院確定規則
施工行為地優先原則:福建龍海法院審理的閆文舉案中,明確施工行為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即使合同約定其他地點,違反專屬管轄的條款將被認定無效。
協議管轄的限制:沁水縣法院2025年判決的鋁單板加工案中,約定沁水縣法院管轄的條款因與爭議無實際聯系被認定無效,最終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
(二)特殊情形處理
多層轉包糾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法官會議紀要明確,實際施工人不得越級突破合同相對性,多層轉包中的實際施工人需通過代位權訴訟主張權利。
消防工程管轄:中國法院網案例指出,涉及管網鋪設的消防工程屬于建設工程范疇,應按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二、協議管轄的效力認定
2025年司法解釋對協議管轄作出嚴格限制,要求選擇的法院必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某安裝公司與建工公司的工程款糾紛中,二審法院通過先行判決穩定當事人預期,精準發回重審,體現了司法對程序正義的維護。
(一)有效要件
實際聯系原則:需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存在實際聯系。
書面形式要求: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經公證后可視為書面協議。
(二)無效情形
虛構聯系地址:如約定與工程毫無關聯的第三方所在地法院。
排除專屬管轄:試圖通過協議改變建設工程合同專屬管轄的條款無效。
三、維權路徑指引
管轄權異議:被告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逾期視為放棄。
電子證據固定:使用區塊鏈存證平臺對施工記錄、催款函件進行證據保全。
財產保全:訴前申請查封對方賬戶,江蘇高院案例顯示保全措施使調解成功率提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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