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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轉包合同糾紛中的舉證責任與司法實踐(2025年最新解析)
時間:2025-07-31 14:08:27 來源: 作者:
建筑工程轉包合同糾紛中的舉證責任與司法實踐(2025年最新解析)
一、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定框架與裁判規則
根據2025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及最高院判例,轉包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呈現以下特點:
實際施工人的核心舉證義務
轉包關系證明:需提交《轉包協議》、工程款支付憑證、現場管理記錄等,證明承包人未參與實質管理。例如,四川太某工程公司通過提供勞務工資發放記錄、材料采購合同,成功認定其實際施工人身份。
工程質量合格證明:竣工驗收記錄、監理報告等,如徐州中院案例中,法院以"工程停工許久、雙方均發函解除合同"為由,先行判決確認合同解除。
發包人的抗辯舉證責任
已付工程款證明:需提供審計報告、付款憑證等。在深圳華某影院案中,發包人通過《工程結算審定簽署表》證明尚欠某國際公司工程款821090.86元。
合同效力抗辯:如主張轉包合法,需提交分包資質證明、發包人同意分包的書面文件。
法院的主動調查職責
司法鑒定啟動: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存疑時,法院可依職權委托鑒定。2025年徐州中院案例顯示,法院通過鑒定確認工程停工損失,打破訴訟僵局。
證據補強規則:當一方證據處于劣勢時,法院可要求對方補充證據。例如,發包人主張工程未結算,法院可要求其提交審計報告。
典型案例解析
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案:法院認定轉包人破產不影響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因實際施工人投入人力物力,發包人支付工程款不構成個別清償。
徐州某房地產公司案:法院適用先行判決機制,確認合同解除并判令施工方移交資料,避免損失擴大,體現"公正與效率并重"的裁判理念。
二、轉包合同無效的認定標準與證據要求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條,以下情形構成轉包合同無效:
完全轉包認定
證據標準:需證明承包人未派駐管理人員、未提供技術指導。例如,某建設公司將工程全部轉包,法院通過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認定其未參與管理。
例外情形:若承包人能證明轉包經過發包人同意,且分包單位具備資質,合同可能被認定為合法分包。
肢解轉包認定
司法實踐:將工程肢解為多個標段分別轉包,即使名義為"分包",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轉包。2025年云龍法院案例中,法院通過審查合同條款、施工范圍,認定肢解轉包事實。
掛靠關系認定
關鍵證據:社保繳納記錄、管理費支付憑證。若被掛靠單位未實際參與管理,法院可能認定掛靠關系成立,如某脈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案中,法院通過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認定掛靠事實。
三、工程款拖欠的訴訟策略與執行創新
起訴階段的關鍵步驟
管轄法院選擇
專屬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例如,邳州某項目糾紛由徐州中院管轄,體現"兩便原則"。
線上立案便利:2025年新增"全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服務平臺",支持一鍵提交起訴材料,48小時內完成立案。
證據清單準備
核心證據:施工合同、驗收報告、工程量清單。例如,某裝飾公司案中,法院通過《工程結算審定簽署表》確認結算金額。
特殊證據:若涉及掛靠,需提交資質借用協議、管理費支付憑證。
訴訟請求設計
工程款計算:依據合同約定或定額標準。例如,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按結算金額下浮11%主張工程款,法院予以支持。
利息主張:2025年新規支持按LPR的1.5倍計算逾期利息,需提交付款記錄證明逾期事實。
執行階段的創新手段
網絡查控系統:通過"總對總"系統查詢企業支付寶、微信支付賬戶,實現精準執行。
應收賬款凍結:向第三方債務人發送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如某建設公司案中,法院凍結發包人應付工程款。
股權查封:對拒不執行企業的股東股權進行限制轉讓,典型案例顯示執行效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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