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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階段企業如何依法申請破產保護?
時間:2025-08-04 09:35:25 來源: 作者:
強制執行階段企業如何依法申請破產保護?
一、法律框架與適用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企業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若符合以下條件可主動申請破產: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對已到期的債務缺乏清償能力,包括客觀上無資金、資產不足或主觀上明顯缺乏償債意愿。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需通過審計報告、資產評估等證據證明。若企業資產雖大于負債,但主要資產無法變現(如存貨積壓、設備專用性強),或經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清償債務,亦可認定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典型案例:2025年浙江某電子制造企業因訂單銳減陷入債務危機,法院強制執行其廠房設備后仍無法清償全部債務。企業依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四條,以“經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為由申請破產,最終獲法院受理。
二、申請流程與材料準備
(一)申請主體
債務人(企業自身):強制執行階段,企業可主動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
債權人:債權人亦可申請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或重整,但需提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效證據。
(二)材料清單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條,債務人申請破產需提交以下材料:
破產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事實與理由。
企業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財產狀況說明:包括資產清單、負債明細、對外投資情況等,需附審計報告。
債權債務清冊:列明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到期時間及清償情況。
職工安置預案:包括職工人數、工資拖欠情況、社保繳納狀況及安置方案。
其他材料:如法院強制執行裁定書、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申請等。
實務提示:材料需真實完整,若法院審查發現虛假陳述,可能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追究責任。
三、法院受理與程序銜接
(一)法院審查標準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重點審查:
債務人是否符合破產原因:依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同時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證據充分性:如債權人申請時需提供債務人不能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如判決、仲裁裁決)。
(二)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
執行程序中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相關執行程序應立即中止,避免債權人個別清償。
財產保全措施解除:法院應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由管理人統一接管財產。
案例參考:2025年上海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即裁定解除對債務人銀行賬戶的凍結,確保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
四、實務建議與風險提示
(一)企業應對策略
提前評估破產可能性:在強制執行階段初期,企業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財務盡調,評估是否符合破產條件,避免資產被低價處置。
主動配合管理人工作:法院指定管理人后,企業需及時移交財產、賬簿及印章,否則可能面臨罰款或法律責任。
(二)債權人注意事項
及時申報債權:債權人需在法院公告的期限內申報債權,并提供債權證明(如合同、發票、判決文書)。
參與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可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監督管理人工作,維護自身權益。
(三)特殊情形處理
執轉破程序:債權人可在執行法院申請“執行轉破產”,由執行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破產審查。
關聯企業合并破產:若企業與關聯企業存在人格混同(如財務、人員、業務混同),可依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申請合并破產,提高債權受償率。
五、結語
強制執行階段申請破產是企業依法化解債務危機的重要途徑。企業需嚴格遵循《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準備完整材料,積極配合司法程序,方能在破產保護中實現債務清理與重生。債權人亦應依法行使權利,通過破產程序公平受償,共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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