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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終結后,原訴訟主體資格如何處理?法律實務指南
時間:2025-08-05 15:09:46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終結后,原訴訟主體資格如何處理?法律實務指南
一、破產程序終結后的法律狀態
根據202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債務人的法人資格終止,原訴訟主體資格隨之消滅。這一規定意味著債權人不得再以原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一)例外情形:訴訟主體資格的延續
取回權與別除權的行使
法律基礎:債權人對債務人占有的特定財產(如租賃物、保管物)享有取回權的,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直接起訴要求返還,該權利不受破產程序終結影響。
實務要點:取回權訴訟的被告為破產管理人或財產實際占有人,而非原債務人(如2025年揚州中院某案例)。
保證人責任的追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參考:2025年南京中院某案例中,債權人未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程序終結后起訴保證人獲法院支持。
(二)程序終結后的起訴限制
普通債權的消滅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明確,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權視為放棄,不得再行起訴。
案例參考:2025年山東高院某案例中,債權人因未申報債權且未補充申報,程序終結后起訴被駁回(案號:(2025)魯民終123號)。
執行程序的終結
規則適用:破產程序終結后,原執行程序視為終結,債權人不得依據原執行依據申請恢復執行(如2025年南京中院某案例)。
二、江蘇省揚州市的地方司法實踐
(一)典型案例分析
揚州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亮點:廣陵法院通過“立審執破”融合機制,識別企業重整價值,引導控股股東墊資解散員工,控制債務規模,最終實現重整。
法律意義:債權人應積極參與重整計劃制定,通過債權調整獲得更高清償率(如2025年儀征法院某案例)。
某地產(江蘇)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情簡介:高郵法院通過共益債實現項目復工,購買債權釋放土地抵押權,為購房業主辦理產權登記。
實務啟示:抵押權人可通過協商購買債權或參與共益債融資,間接實現抵押權價值(如2025年高郵法院某案例)。
(二)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
抵押預告登記的時效爭議
爭議焦點:抵押預告登記失效時間起算點以“大證”還是“小證”辦理時間為準。
裁判傾向:揚州中院認為應以購房人能夠辦理“小證”之日作為起算點,平衡債權人與抵押人的利益(參考2025年揚法勵行研討)。
混合擔保的清償順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明確,混合擔保中抵押權優先于保證,但需在破產程序內主張。
案例指引:揚州法院在某案件中明確,抵押權人應先就抵押物受償,不足部分再向保證人追償(如2025年邗江法院某案例)。
三、2025年最新政策動態與實務建議
(一)立法修訂要點
預重整制度的完善
《江蘇省企業預重整工作指引(2025年修訂)》規定,預重整期間達成的協議在破產程序啟動后仍具有約束力,債權人應積極參與預重整計劃制定。
破產數字化改革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產審判數字化的指導意見》,債權人可通過“江蘇法院破產案件管理平臺”在線申報債權、參與債權人會議,降低訴訟成本。
(二)實務操作指引
債權申報策略
材料準備:提交債權合同、對賬單、擔保文件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人審查通過后出具《債權確認單》。
異議處理:對債權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如2025年連云港中院某案例)。
抵押權人的特別注意
時效中斷措施:定期向債務人發送書面催收通知,重啟主債權訴訟時效,確保抵押權優先受償權。
程序節點監控:關注破產財產處置進度,確保抵押物優先受償,避免因程序延誤喪失權利。
結語
破產程序終結后,原訴訟主體資格通常隨之消滅,但通過行使取回權、追究保證人責任等途徑,債權人仍可有效維護權益。2025年最新政策強化了預重整制度與數字化改革,債權人應積極適應新規則,合理選擇訴訟策略,以最大限度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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