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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惡意破產:債權人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欠款?
時間:2025-08-07 16:53:46 來源: 作者:
公司惡意破產:債權人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欠款?
一、惡意破產的認定與法律后果
根據2025年《企業破產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公司惡意破產需滿足以下要件:
(一)主觀惡意與客觀行為
轉移財產、隱匿資金
典型案例:2025年神木市法院處理的某公司惡意注銷案中,股東通過虛假清算騙取注銷登記,最終被法院追加為被執行人。
法律后果: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5條,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需立即補足未繳出資。
虛構債務、濫用訴訟
2025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通過虛假訴訟轉移財產的,債權人可申請撤銷相關法律文書。
(二)破產程序中的責任追究
股東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23條: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的,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2025年陜西高院某環保工程公司破產案中,實際控制人承諾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代為清償債務,普通債權清償率達89.16%。
董事、高管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53條:股東抽逃出資的,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債權人追討欠款的實操路徑
(一)破產程序前的應對措施
訴前保全與執行
申請查封公司銀行賬戶、房產等財產,2025年最高法院“智慧執行”系統可實現全國法院執行數據互通。
典型案例:2025年綏北法院通過查封未登記房產,成功執行千萬級債務。
追究相關責任人
股東未實繳出資的,可申請追加為被執行人(參考2025年樂山中院案例)。
法定代表人失聯的,通過公告送達程序追究其個人責任。
(二)破產程序中的權利主張
債權申報與異議
債權人需在破產申請后3個月內申報債權,逾期可能喪失受償權。
對管理人確認的債權有異議的,可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參與破產分配
優先受償順序:破產費用→職工債權→社保費用→稅款→普通債權(2025年《企業破產法》第113條)。
抵押權、質權等擔保債權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
(三)破產程序后的救濟措施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2025年新《公司法》明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要求未屆期股東提前出資。
案例:2025年上海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未實繳出資的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個人破產制度的適用
深圳試點個人破產制度,允許“誠信而不幸”的創業者通過重整程序減免債務(2025年深圳特區報案例)。
三、最新政策與實務趨勢
執行信息化升級
2025年最高法院推行“智慧破產”系統,實現全國法院破產數據互通,提升執行效率。
跨境破產協作
涉外破產案件可委托境外法院調查財產,2025年某香港上市公司內地子公司破產案中,通過跨境協作追回海外資產2.3億元。
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法律條文與司法實踐,系統解析公司惡意破產的應對策略。債權人需精準把握法律程序,必要時借助專業力量提升維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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