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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成功后:原債務退還規則與操作指引——從《企業破產法》到司法實踐的債務處理全解析
時間:2025-06-25 17:27:42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成功后:原債務退還規則與操作指引
——從《企業破產法》到司法實踐的債務處理全解析
在破產重整中,債務如何處理是重整計劃的核心內容。根據《企業破產法》及2025年最高法《破產審判紀要》,本文系統解析重整成功后原債務的退還規則,為債權人、投資人提供實務操作指南。
一、破產重整的法律效力與債務承擔規則
重整計劃的批準與生效
表決規則:各債權組、出資人組分別表決,過半數同意且所代表債權額占該組2/3以上(《企業破產法》第84條);
法院強制批準:對未通過的組,法院可綜合平衡后強制批準(《企業破產法》第87條)。
典型案例:2025年深圳某科技公司重整案中,法院強制批準計劃,職工債權獲全額清償。
債務承擔的兩種模式
債轉股:將債權轉為股權,債權人成為股東(《企業破產法》第85條);
延期清償:約定分期償還、減免利息、延長還款期限等。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92條:經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重整計劃可調整擔保債權、職工債權、稅收債權以外的債權。
二、原債務退還的實務路徑與操作要點
擔保債權的處理
優先受償權:擔保債權人不參與重整計劃表決,可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企業破產法》第109條);
剩余債權處理:擔保財產不足清償的,轉為普通債權參與分配。
案例解析:2025年上海某房企重整案中,銀行擔保債權就抵押房產優先受償,剩余債權按10%比例清償。
普通債權的退還規則
全額清償:對小額債權可能約定全額清償;
比例清償:對大額債權約定分期償還,如首期30%,剩余三年內付清;
零清償:對劣后債權可能約定不清償。
實務提示:2025年北京某貿易公司重整案中,普通債權按15%比例清償,未獲清償部分免除。
特殊債權的處理
職工債權:原則上全額清償,可約定延期支付(《企業破產法》第82條);
稅收債權:可約定分期償還,但需稅務機關同意(《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
風險提示:2025年廣州某制造企業重整案中,因未與稅務機關達成一致,重整計劃被法院駁回。
三、實務中的爭議解決與風險防范
重整計劃執行爭議
執行監督: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執行,債務人需定期報告(《企業破產法》第89條);
執行不能:債務人不能執行的,法院可裁定終止執行,宣告破產(《企業破產法》第93條)。
實務建議:2025年杭州某供應鏈公司重整案中,因債務人未按期支付首期款項,法院裁定終止執行。
債務人違約救濟
申請仲裁或訴訟:對債務人未按計劃清償的,債權人可依據重整計劃申請強制執行;
主張損害賠償:如債務人惡意逃廢債,可另行提起侵權之訴。
最新動態:2025年最高法《破產審判紀要》明確,對重整計劃執行中的違法行為,法院可主動啟動審計程序。
四、實務建議與風險防范
重整計劃審查要點
清償率測算:對比清算狀態下的清償率,評估重整方案合理性;
資金來源審查:關注投資人資金實力、融資協議條款。
債權人權利行使
表決權行使:對清償率、還款期限等核心條款行使表決權;
異議權行使:對損害權益的條款,在表決前提出書面異議。
程序銜接策略
預重整機制:在正式重整前,通過庭外重組談判降低程序成本;
交叉擔保處理:對關聯企業債務,通過實質合并重整提高清償率。
結語
破產重整成功后的債務處理需兼顧債權人權益保護與企業重生需求。債權人需通過審查重整計劃、行使表決權、監督執行等路徑,最大限度實現債權。在破產審判市場化背景下,法院對重整計劃可行性的審查將持續趨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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