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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擔保企業破產:債權人權益保護與救濟路徑全解析
時間:2025-06-26 14:57:39 來源: 作者:
連帶責任擔保企業破產:債權人權益保護與救濟路徑全解析
一、連帶責任擔保的法律效力:破產程序中的優先性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688條與《企業破產法》第109條,連帶責任擔保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享有雙重保障:
別除權行使規則:
擔保債權人對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不受破產清算程序限制;
優先受償范圍以擔保財產評估價值為限,超出部分轉為普通債權。
擔保權追償路徑:
可直接要求擔保人清償全部債務,再由擔保人向破產企業追償;
若擔保人同時破產,債權人可申報對兩家企業的債權(雙重追索權)。
二、實務中的核心爭議:擔保權行使的五大風險點
擔保權設立時間瑕疵:
若擔保設立于破產申請前1年內,管理人有權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1條請求撤銷;
特殊情形:為既有債務補充擔保的,撤銷風險更高。
擔保財產價值貶損:
因管理人過錯導致擔保財產毀損的,債權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30條要求賠償;
市場波動導致的價值貶損,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共益債務優先沖突:
擔保財產變價后,需優先清償共益債務(如財產保管費用);
典型案例:某企業破產案中,擔保財產變價款優先支付倉儲費,導致債權人實際受償率下降。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競合:
根據《民法典》第807條,承包人工程款優先權優于抵押權;
2025年修訂明確:消費者購房款超級優先權>承包人優先權>抵押權。
跨境擔保認可難題:
境外擔保需經法院裁定認可,否則無法對抗境內債權人;
典型案例:某外資企業破產案中,境外母公司擔保因未公證認證被認定無效。
三、最新法律動態: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對連帶擔保的影響
電子擔保物權登記:
新增第34條,明確動產抵押、應收賬款質押可通過全國市場監管動產抵押登記系統在線辦理;
電子登記憑證具有法律效力,解決異地債權確認難題。
擔保權行使期限延長:
債權申報期限從30日延長至3個月,賦予債權人更充分準備時間;
新增“視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例外情形(如不可抗力導致逾期)。
預重整擔保銜接機制:
修訂第15條,允許債務人在預重整期間與債權人就擔保債權調整達成框架協議;
正式重整計劃可吸納預重整成果,提升程序效率。
四、債權人救濟路徑與實務建議
優先受償權行使:
及時申報債權并提交擔保合同、他項權證等證明材料;
參與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制定的擔保財產變價方案行使表決權。
管理人追償權激活:
要求管理人向債務人追償,或提起破產衍生訴訟(如撤銷惡意擔保交易);
典型案例:某債權人通過管理人追償,成功撤銷破產企業成立前6個月的關聯擔保。
跨境擔保合規操作:
境外擔保需履行公證認證及外匯登記手續;
參與跨境破產認可程序,爭取境外債權在境內獲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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