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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產程序啟動后,債務人能否優先償還個別債權人?2025年最新法律解析
時間:2025-07-24 14:56:12 來源: 作者:
北京破產程序啟動后,債務人能否優先償還個別債權人?2025年最新法律解析
引言:破產程序中的公平清償原則
2025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破產案件:某貿易公司在破產清算期間,其股東試圖通過私下轉賬方式優先償還關聯方債務,法院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6條判決該行為無效。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法律與北京市地方司法文件,系統解析破產程序啟動后債務人個別清償行為的法律效力。
一、法律框架:個別清償的禁止性規定
(一)《企業破產法》第16條的核心規則
根據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企業破產法》第16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立法目的:
維護債權人集體利益:防止債務人通過"偏頗性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權益
保障程序公平性:確保所有債權人按比例受償,避免"先到先得"的不公平現象
維護程序權威性:確立破產程序的概括性效力,排斥個別清償行為的優先性
典型案例:
2025年北京貿易公司案中,股東私下償還關聯方債務被法院判決無效(最高院公報案例)
(二)北京市地方司法文件的特別規定
根據2025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規范》第15條:
"破產程序啟動后,債務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一)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二)對已到期的個別債務進行清償的;
(三)為無財產擔保的債務追加財產擔保的。"
地方特色:
擴大撤銷范圍:將提前清償納入可撤銷行為范疇(第15條)
明確舉證責任:債權人主張個別清償無效的,需提供初步證據(解釋三第6條)
二、實務操作:個別清償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一)認定標準:三類需重點審查的行為
時間要件:清償行為須發生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后(以受理裁定作出日為準)
對象要件:清償對象為個別債權人,非全體債權人或依法定順序進行的集體清償
結果要件:清償行為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且無合法理由(如合同約定、法定優先權等)
案例解析:
2025年佛山某建筑公司案中,破產受理后向某工程公司轉賬275萬元被判無效(法院認為屬個別清償)
2025年上海某能源公司案中,歸還上市公司占用資金2.8億元未被認定無效(法院認為屬糾正違法行為)
(二)處理路徑:管理人如何應對個別清償
財產追回程序:
管理人發現個別清償行為后,應在30日內啟動訴訟追回財產(第34條)
案例:2025年北京某案通過訴訟追回股東抽逃出資500萬元
債權人會議通報:
管理人需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通報個別清償情況(第61條)
案例:2025年海淀區某案因未通報被債權人會議否決管理人工作
三、最新司法趨勢:2025年三大裁判要點
區塊鏈存證應用:電子轉賬記錄經存證可直接采信(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例)
跨境清償協調:涉及境外個別清償的,通過國際司法協助機制處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案例)
管理人責任強化:未及時發現個別清償行為的,需承擔賠償責任(解釋三第10條)
四、風險防范:各主體合規指南
(一)債務人合規要點
停止個別清償:
破產受理后立即停止支付大額款項或處置核心資產(第16條)
必要的小額支出(如員工工資)需保留書面憑證并說明必要性
配合管理人工作:
及時移交財務賬冊、合同文本、印章等(第15條)
案例:2025年通州區某案因未移交印章被拘留
(二)債權人維權策略
及時申報債權:
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0日內申報(第45條)
案例:2025年東城區某案因超期申報被駁回
監督個別清償行為:
發現可疑轉賬或資產處置的,及時向管理人舉報(第58條)
案例:2025年順義區某案通過舉報追回財產1000萬元
結語:個別清償的平衡之道
北京破產程序啟動后債務人的個別清償行為,既是法律禁止的紅線,也是程序公平的基石。2025年1-6月,北京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同比增長38%,其中個別清償糾紛類案件占比達41%。對債務人而言,規范履職、保留證據是核心;對管理人而言,嚴格審查、依法追回是關鍵。在法治化進程中,平衡債務人自主權與債權人集體利益,始終是司法實踐的核心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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