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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破產的法定條件與實務操作解析
時間:2025-08-04 10:17:26 來源: 作者:
企業申請破產的法定條件與實務操作解析
一、法律框架與申請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企業申請破產需滿足以下法定條件:
(一)債務人申請破產
核心條件: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已到償還期限,企業缺乏清償能力(客觀無資金/資產,或主觀無償債意愿)。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需通過審計報告、資產評估等證據證明。
例外情形:企業雖資產大于負債,但主要資產無法變現(如存貨積壓、設備專用性強),或經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清償債務,亦可認定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材料要求:
破產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目的)。
企業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名單。
職工安置預案、工資支付及社保繳納情況。
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審計報告。
(二)債權人申請破產
核心條件: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需提供有效證據(如生效法律文書、執行依據)。
債權人可申請破產清算或重整,但需符合法院審查標準。
特殊情形:
執行轉破產(執轉破):債權人可向執行法院申請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需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的條件。
(三)出資人申請破產
適用情形: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時,出資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申請重整。
二、實務操作流程與典型案例
(一)申請與審查流程
法院審查重點:
債務人是否符合破產原因(雙重標準:不能清償+資不抵債/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證據充分性(如債權人需提供債務人不能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
程序銜接:
執轉破程序:執行法院中止執行,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破產審查。
關聯企業合并破產:如南京中院處理的某控股集團122家公司合并重整案,法院審查法人人格混同程度后裁定實質合并。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南京某控股集團實質合并重整案(2025年)
案情:集團因資金鏈斷裂陷入債務危機,涉及122家關聯企業。
處理:法院認定各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裁定實質合并重整,引入重整投資化解債務近1000億元。
啟示:關聯企業破產需平衡效率與公平,實質合并可避免程序空轉,最大化債權人利益。
案例2:深圳首宗個人“執轉破”案(2025年)
案情:林某因投資失敗負債140萬元,經執行程序后申請個人破產。
處理:法院通過“執轉破”程序批準重整計劃,林某按月償還債務,保留必要生活支出。
啟示:個人破產制度與執行程序銜接,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法治化救濟途徑。
三、風險提示與實務建議
(一)企業合規建議
避免程序濫用:
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申請破產,否則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企業破產法》第125條)。
債權人應審慎行使權利,惡意申請破產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材料準備:
債務人需提交完整財務資料,債權人需提供債務不能清償的充分證據。
(二)債權人維權策略
及時申報債權:
在管理人公告的期限內申報,逾期可能喪失受償權利。
參與程序監督:
出席債權人會議,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重整計劃草案行使表決權。
(三)特殊情形處理
執行依據為調解書:仍可申請破產,但需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債務人下落不明:可申請公告送達并缺席審理,確保程序公正。
四、結語
企業申請破產是市場主體依法退出或重生的關鍵路徑。2025年司法實踐中,法院通過“執破融合”機制高效銜接執行與破產程序,既化解執行積案,又優化資源配置。企業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債權人應積極主張權利,共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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