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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后債務承擔的法律責任解析
時間:2025-08-04 15:37:51 來源: 作者:
股權轉讓后債務承擔的法律責任解析
一、股權轉讓與債務承擔的基本原則
根據《公司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一般無需對轉讓前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一)法律原則
股東有限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權轉讓后,原股東退出公司,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
合同相對性:除非另有約定,股權轉讓協議僅約束轉讓方與受讓方,不涉及公司債務。
(二)例外情形
未履行出資義務:若原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使轉讓股權,仍需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
濫用權利逃避債務:若原股東通過股權轉讓惡意逃避債務,如轉移資產、虛構債務等,法院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規則,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責任:若原股東為債務提供擔保,需按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二、實務操作與風險防范
(一)原股東合規建議
出資義務核查:轉讓股權前,確保已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避免受讓方追責。
債務披露:向受讓方如實披露公司債務狀況,并在轉讓協議中明確債務承擔條款。
避免惡意轉讓:不得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股權,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逃避債務。
(二)受讓方風險防范
盡職調查:核查公司債務、訴訟、擔保等潛在風險,要求原股東提供擔保或承諾函。
協議約定: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債務承擔條款,如“標的公司債務由受讓方承擔,與原股東無關”。
公告程序:股權變更后,及時公告債務承擔事宜,避免債權人不知情導致責任延續。
(三)債權人維權策略
追加被執行人:發現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惡意轉讓股權的,可向法院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撤銷權行使:對惡意轉讓行為,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上海某貿易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情:原股東將股權轉讓給關聯方后,公司債務爆發。債權人以惡意逃避債務為由,起訴要求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法院認定股權轉讓價格合理,且受讓方具備支付能力,駁回債權人訴求。
啟示:受讓方需證明交易公平性,避免被認定為惡意轉讓。
案例2:北京某科技公司出資糾紛案
案情:原股東未實繳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債務無法清償。債權人起訴要求原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
判決:法院支持債權人訴求,原股東需補足出資并賠償損失。
啟示:原股東需確保出資義務履行完畢后再轉讓股權。
四、結語
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一般無需對轉讓前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惡意逃避債務等情形除外。2025年司法實踐顯示,法院通過嚴格審查交易背景、出資狀況,平衡了股權流轉與債權人保護。交易各方需合規操作,共同維護市場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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