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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是否必然導向清算?法律框架與實務障礙解析
時間:2025-08-05 10:46:52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是否必然導向清算?法律框架與實務障礙解析
一、破產程序與清算程序的法定關聯
根據2025年最新修訂的《企業破產法》,破產程序包含清算、重整、和解三大制度,清算并非唯一路徑。法律條文明確:
程序啟動條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可申請破產(《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法院裁定權: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需根據債務人實際情況裁定進入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若債務人無重整可能或和解基礎,法院可直接裁定進入清算程序。
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1008號裁定中,法院明確: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時,中止執行時間節點較普通破產更早,但破產受理裁定作出后,執行程序必須無條件中止,體現清算程序的強制性。
二、破產程序無法進行清算的法定情形
(一)客觀障礙導致清算不能
財產與文件滅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規定,若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且經向股東、董事等責任人員釋明或采取罰款等措施后仍無法清算,法院應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實務案例:某包裝公司強制清算案中,因股東隱匿財務賬冊導致無法全面清算,法院裁定終結程序并追究股東連帶責任。
人員下落不明:
法律后果:若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下落不明,且無法通過公告等方式聯系,清算程序將無法推進。此時,債權人可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要求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二)主觀惡意阻礙清算
隱匿財產或虛構債務:
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62條之二,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債務等方式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警示:東方集團2025年破產案中,實控人張宏偉因虛增營收161.3億元被終身市場禁入,刑事調查導致資產處置進程延誤。
怠于履行清算義務:
股東責任:若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或無法清算,股東需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某科技公司股東因未及時清算,被判賠償債權人損失共計2.3億元。
(三)程序轉換導致的清算終止
重整優先原則:
法律優先性:對具備重整價值的企業(如戰略新興產業),法院應優先適用重整程序。若重整計劃執行成功,清算程序將終止。
案例參考:ST香雪2025年預重整期間延長至10月,若重整成功可避免清算。
和解協議達成:
程序終結: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法院裁定認可后,破產程序將終結,無需進入清算。
三、2025年最新政策動態與實務建議
(一)立法修訂要點
預重整制度化:
程序銜接:《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明確預重整期間延長至6個月,且預重整協議效力經法院確認后可約束全體債權人。
案例影響:ST香雪預重整延長案顯示,法院對復雜案件允許適當延長程序時間,平衡效率與公平。
跨境破產協作:
司法協助:中國與捷克簽署《會談紀要》,建立跨境資產處置綠色通道,某捷克公司2025年注銷周期壓縮至47天,提升清算效率。
(二)實務操作指引
債權人視角:
證據收集:發現債務人隱匿財產時,及時向法院申請刑事調查并固定證據。
程序參與:在債權人會議中主張清算,需獲得出席會議的過半數債權人同意且所代表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
債務人視角:
合規建議:破產受理后15日內提交職工安置預案,避免因社會穩定問題被強制清算。
資產隔離: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V)隔離核心資產,但需確保交易真實性,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逃債。
管理人視角:
盡職調查:接管債務人后立即開展資產清查,重點核查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
報告義務:發現無法清算情形時,15日內向法院提交書面報告,并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結語
破產程序是否導向清算,取決于債務人重整價值、債權人意愿及程序障礙等多重因素。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表明,清算并非破產程序的必然結果,而是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中的最后選擇。各方主體應準確把握程序規則,在法治框架內實現權益最大化保護與資源高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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