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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能否直接啟動清算?法律框架與實務操作解析
時間:2025-08-05 09:47:05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能否直接啟動清算?法律框架與實務操作解析
一、破產程序與清算的法定關聯
根據2025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破產程序包含清算、重整、和解三大核心制度。其中,破產清算并非破產程序的唯一路徑,但可在特定條件下直接啟動。法律條文明確:
啟動條件: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可申請破產清算(《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程序選擇權: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需根據債務人實際情況裁定進入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若債務人無重整可能或和解基礎,法院可直接裁定進入清算程序。
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1008號裁定中,法院明確: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時,中止執行時間節點較普通破產更早,但破產受理裁定作出后,執行程序必須無條件中止,體現清算程序的強制性。
二、直接清算的特殊情形與法律邊界
(一)可直接啟動清算的法定情形
債務人資不抵債且無挽救可能:若債務人資產負債表顯示資不抵債,且缺乏行業前景、技術優勢等重整價值,法院可依職權直接裁定清算。
債權人一致同意:全體債權人可通過債權人會議決議放棄重整或和解,直接進入清算程序(《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
執行轉破產程序: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符合破產條件的,執行法院可依申請直接移送破產審查,啟動清算程序。
(二)直接清算的法律限制
重整優先原則:對具備重整價值的企業(如戰略新興產業、民生關聯企業),法院應優先適用重整程序(《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4條)。
管理人職責:管理人接管債務人后,需在6個月內完成財產狀況調查并提交清算方案,否則可能承擔瀆職責任。
三、實務操作中的關鍵節點與風險防范
(一)債權人視角:如何推動直接清算
證據準備:需提交債務人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等證明資不抵債的證據。
程序參與:在債權人會議中主張清算,需獲得出席會議的過半數債權人同意且所代表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
案例啟示:在某房企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提供債務人隱匿資產證據,成功推動法院將重整轉為清算,清償率從30%提升至55%。
(二)債務人視角:應對直接清算的策略
資產隔離: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V)隔離核心資產,避免被納入清算范圍。
共益債務運用:在清算程序中,可申請繼續經營并產生共益債務,優先于普通債權清償(《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
合規建議:債務人應在破產受理后15日內提交職工安置預案,避免因社會穩定問題被強制清算。
四、最新政策動態與合規建議
(一)2025年立法修訂要點
個人破產配套制度: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規明確個人“執轉破”程序,為自然人債務人提供清算路徑。
跨境清算協作:中國首宗個人“執轉破”案件審結,標志著跨境清算機制進入實踐階段。
(二)實務操作指引
債權人:
及時申報債權并參與債權人會議
對管理人行為提出異議需在收到通知后15日內提出
債務人:
破產受理后立即停止個別清償
配合管理人審計,隱瞞財產可能構成妨害清算罪
管理人:
建立財產處置評估備案制度
對低價處置資產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結語
破產程序能否直接啟動清算,需結合債務人重整價值、債權人意愿及公共利益綜合判斷。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表明,清算程序在優化資源配置、淘汰落后產能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各方主體應準確把握程序規則,在法治框架內實現權益最大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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