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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勝訴卻拿不到錢?四步執行策略助你兌現權益
時間:2025-08-12 16:28:49 來源: 作者:
勞動仲裁勝訴卻拿不到錢?四步執行策略助你兌現權益
一、法律框架:仲裁裁決的執行依據
根據2024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及最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需遵循以下規則:
1. 執行啟動條件
生效裁決:仲裁裁決書送達后15日內,雙方未起訴的,裁決生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0條)。
申請期限:自裁決生效之日起2年內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2. 執行標的范圍
金錢給付: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行為給付:如補簽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實務中較少)。
二、實務操作:執行四步法
1. 財產保全:提前凍結資產
申請時機:仲裁過程中或裁決生效前。
申請材料:保全申請書、財產線索(如銀行賬戶、房產信息)。
案例參考:2024年南京某員工在仲裁階段申請財產保全,成功凍結公司賬戶,后續執行到位率100%。
2. 強制執行:法院介入扣劃
執行程序:
提交執行申請書、生效裁決書、身份證明;
法院7日內立案,并發出執行通知書;
15日內未履行的,法院可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典型案例:蘇州某公司拒不支付賠償金,法院強制扣劃其銀行賬戶資金,3日內執行完畢。
3. 失信懲戒:限制高消費與列入黑名單
法律后果:
限制乘坐飛機、高鐵,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開曝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數據支撐:2024年江蘇法院對1200家拒不執行企業采取失信懲戒,執行到位率提升40%。
4. 追加執行主體:突破公司有限責任
適用情形:公司無財產,但股東存在以下行為:
未足額出資(《公司法》第28條);
抽逃出資(《公司法》第35條);
一人公司財產混同(《公司法》第63條)。
案例參考:2024年無錫某員工申請追加未足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支持并執行到位。
三、2024年政策新動向與案例解析
1. 執行信息化:區塊鏈技術賦能
政策創新:2024年江蘇高院上線“區塊鏈執行平臺”,實現仲裁裁決、財產線索、執行進程全流程上鏈存證。
案例參考:常州某員工通過平臺實時追蹤執行進度,15日內完成財產扣劃。
2. “執轉破”程序:無財產企業的破產清算
法律銜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執行程序中發現企業資不抵債的,可移送破產審查。
數據支撐:2024年江蘇法院“執轉破”案件中,勞動者債權平均清償率達75%,高于普通執行案件25個百分點。
四、實務建議:執行階段的風險防控
1. 對勞動者的建議
提前取證:仲裁階段即調查公司財產線索(如銀行賬戶、房產、車輛)。
多主體執行:公司無財產時,及時申請追加股東、實際控制人。
持續監督: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案件進度,督促法院采取執行措施。
2. 對用人單位的建議
合規經營:避免抽逃出資、財產混同等行為,降低被追加執行的風險。
主動履行:裁決生效后及時支付款項,避免失信懲戒影響企業信用。
五、社會啟示:執行難背后的法治進步
2024年江蘇省法院系統通過典型案例裁判,明確以下原則:
執行效率優先:法院需在6個月內完成執行程序,否則可向上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債權人參與制:勞動者可申請執行懸賞,發動社會力量查找財產線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實行執行懸賞的若干規定》)。
結語:勞動仲裁勝訴后拿不到賠償金,需通過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失信懲戒、追加主體四步法維權。勞動者應提高執行意識,用人單位則需規范經營,共同推動勞動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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