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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劃分?一文讀懂最新規則
時間:2025-08-13 09:31:29 來源: 作者:
專利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劃分?一文讀懂最新規則
專利侵權舉證責任:權利人與被控方的證據博弈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公正裁決。根據2024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我國已建立“誰主張,誰舉證”與特殊情形下舉證責任倒置相結合的制度。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解析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證據規則。
一、原告的初步舉證責任:從專利有效性到侵權行為存在
專利權人作為訴訟發起方,需承擔基礎舉證義務。首先,需證明其專利權的合法有效性,包括提交專利證書、年費繳納憑證及專利登記簿副本。若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還需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輔助證明。
其次,需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權利人可通過公證購買侵權產品、申請法院證據保全或利用時間戳等電子取證方式固定侵權證據。例如,在景德鎮陶瓷酒瓶侵權案中,原告通過可信時間戳取證,成功鎖定被告制造、銷售侵權產品的關鍵證據。
二、被告的抗辯舉證:從現有技術到先用權
被控侵權方若主張不構成侵權,需承擔相應舉證責任。常見抗辯事由包括:
現有技術抗辯:被告需提供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相同的現有技術證據,如專利文獻、學術論文或產品實物。在贛州沙發侵權案中,被告雖主張局部設計差異,但法院通過整體視覺效果比對,認定其抗辯不成立。
先用權抗辯:根據《專利法》第七十五條,被告需證明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實施或做好必要準備,且實施范圍未超出原有規模。例如,在某機械零件侵權案中,被告提交了申請日前簽訂的銷售合同及生產設備購置發票,成功主張先用權。
合法來源抗辯:銷售者若主張產品有合法來源,需提供供貨合同、發票等證據。但此抗辯僅免除賠償責任,不影響停止侵權的責任認定。
三、特殊情形下的舉證責任倒置:方法發明專利的特殊規則
對于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侵權糾紛,《專利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舉證責任倒置。若原告證明被告產品與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相同,被告需舉證其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例如,在某化學原料侵權案中,被告因無法提供生產流程的環評報告及實驗數據,被推定侵權成立。
四、電子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可信時間戳與區塊鏈存證
隨著技術發展,電子證據在專利訴訟中占比提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電子數據需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在景德鎮案中,法院采納了可信時間戳取證結果,但要求原告補充物流信息以佐證電子證據的完整性。
五、司法實踐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趨勢
近年來,法院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呈現出兩大特點:
強化技術事實查明:通過引入技術調查官、委托鑒定機構等方式,輔助法官認定技術特征是否等同或相同。例如,在某通信技術專利案中,法院委托專業機構對技術方案進行比對,最終認定侵權成立。
平衡雙方舉證能力:在涉及復雜技術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依職權調取證據或要求被告提交生產日志等核心資料。例如,在某生物醫藥專利案中,法院責令被告提交實驗數據,以驗證其技術方案的差異性。
結語:舉證責任分配的法理邏輯與實務建議
專利侵權舉證責任的劃分,本質上是權利保護與技術創新之間的平衡藝術。權利人需強化證據意識,利用電子存證技術及時固定侵權線索;被控方則應注重合規管理,保留研發、生產環節的原始記錄。隨著《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深化實施,可以預見,技術事實的查明將更加科學,舉證責任的分配也將更趨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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