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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是否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
時間:2024-10-09 14:22:55 來源: 作者:
在勞動關系中,勞務合同的簽訂是保障雙方權益的重要一環。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有些勞動者并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務合同。那么,當這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是否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呢?本文將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從法律角度探討這一問題。
一、未簽勞務合同是否影響仲裁權利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并不影響勞動者的仲裁權利。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范圍。因此,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等),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仍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在仲裁過程中,如何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是關鍵。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同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仲裁申請與受理
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仲裁調解與裁決
在仲裁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受理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案例分析
假設某飯店員工小王與飯店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但在飯店工作了一年多。后因工資問題與飯店發生爭議,小王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過程中,小王提供了工資條、考勤記錄等證據來證明與飯店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經過調解無效后,仲裁庭依法作出裁決,要求飯店支付小王拖欠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六、結論
未簽勞務合同并不影響勞動者的仲裁權利。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且勞動爭議屬于仲裁范圍,勞動者就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過程中,勞動者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據此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仲裁庭將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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