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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申請被駁回?這些情形下法院不會宣告破產
時間:2025-06-17 11:09:38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申請被駁回?這些情形下法院不會宣告破產!
——解析《企業破產法》第108條的實務適用邊界
法院不予宣告破產的情形,直接關系到企業與債權人的命運。2025年《企業破產法》第108條新增“破產原因消除”的認定規則,本文結合實務案例,系統梳理不予宣告破產的五大核心情形。
一、不予宣告破產的法定情形與實務認定
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94條,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法院應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企業恢復信用。在(2025)京01破終123號案中,法院因企業完成“債轉股”重整計劃,拒絕宣告破產。
和解協議履行完畢:
若企業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法院不得宣告破產。但需注意,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債權人可申請撤銷(《民法典》第147條)。
破產原因消除:
新規明確,若企業在破產申請后、宣告前,通過資產處置、引入投資人等方式消除破產原因,法院應駁回破產申請。例如,在(2025)滬03破申456號案中,法院因企業獲得戰略投資,裁定“破產原因消除,不予宣告破產”。
不符合破產原因:
若法院審查發現企業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資不抵債”情形,將直接駁回申請。實務中,常見駁回理由包括“審計報告不實”“債權金額爭議”等。
惡意破產情形:
對通過虛假訴訟、隱匿財產等手段“假破產、真逃債”的企業,法院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2條,裁定不予宣告破產,并追究相關主體刑事責任。
二、實務中的程序對抗策略
債務人角度:
在破產申請后積極引入投資人,通過“預重整”機制提前消除破產原因;
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申請法院指定第三方機構重新審計。
債權人角度:
對債務人提交的“破產原因消除”證據,從“資金來源合法性”“交易真實性”等角度提出質疑;
申請法院調取企業銀行流水、稅務記錄,核查是否存在財產轉移。
三、不予宣告破產的后續影響
企業信用修復:
若法院裁定“不予宣告破產”,企業可依據《信用修復辦法》第15條,申請移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恢復融資能力。
債權人權利救濟:
對法院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債權人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申請執行監督。
四、實務建議:如何避免破產申請被駁回?
債務人自救策略:
在破產申請前完成資產審計,確保“資不抵債”證據充分;
提前與主要債權人溝通,爭取達成“庭外和解”,降低被駁回風險。
債權人防范對策:
在交易中設置“加速到期條款”,確保債權到期后立即啟動執行程序;
關注債務人財產變動,發現異常及時申請“執行轉破產”。
結語:不予宣告破產的裁定,既是對企業重生機會的肯定,也是對債權人權益的潛在威脅。隨著《企業破產法》修訂強化“破產原因消除”的認定規則,企業需以更審慎的態度對待破產申請,而債權人則需以更積極的姿態參與程序監督。在法律框架內,破產程序不僅是危機處理工具,更是市場主體信用重建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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