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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破產,另一方是否需承擔債務?2025年法律新規解讀
時間:2025-07-30 10:56:50 來源: 作者:
配偶一方破產,另一方是否需承擔債務?2025年法律新規解讀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遵循以下規則:
共同意思表示: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開銷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舉證:超出家庭需要的債務,債權人需證明用于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
關鍵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三種情形,強調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共同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
二、配偶無需承擔責任的五大情形
(一)個人債務的典型案例
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
如某案中,丈夫以個人名義借款200萬元用于投資,法院認定超出家庭需要,妻子無需承擔責任。
違法犯罪產生的債務
若債務用于賭博、吸毒等非法活動,如某案中丈夫賭博欠債,法院判決妻子不承擔責任。
(二)特殊情形下的責任界定
婚后財產協議
夫妻可約定財產分別所有,但需書面形式并公證。例如,某夫妻約定AA制,一方破產時,另一方僅以協議約定承擔責任。
破產程序中的債務處理
若債務屬于個人破產范疇,如深圳某案中,丈夫申請個人破產,妻子未參與經營且債務未用于共同生活,法院免除其責任。
三、配偶需承擔責任的例外情形
(一)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
夫妻共同經營公司
如某案中,夫妻共同設立公司并參與管理,一方破產時,另一方需對經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務用于共同生活
若債務用于購房、教育等共同支出,即使僅一方簽字,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一方事后還款行為
如某案中,妻子償還部分債務,法院推定其追認債務,判決承擔共同責任。
財產混同的認定
若夫妻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如某案中妻子賬戶收取公司款項,法院認定其需承擔連帶責任。
四、實務建議: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債務發生前的預防措施
大額債務需雙方共同簽字,保留書面協議。
定期核對家庭收支,避免財產混同。
債務發生后的應對策略
非舉債方應立即收集債務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證據,如銀行流水、消費憑證。
積極應訴,申請法院調取債務資金流向證據。
破產程序中的權利主張
若配偶申請破產,非破產方可主張分割共同財產,保留必要生活費用。
關注破產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職責,防止財產不當處置。
本文依據2025年最新法律及司法案例撰寫,深度解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建議夫妻雙方加強財務透明度,債權人依法主張債權,共同維護婚姻與市場的雙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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