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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債務清償順序:法律框架與債權人權益保護
時間:2025-08-04 10:29:40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債務清償順序:法律框架與債權人權益保護
一、法定清償順序與核心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破產財產按以下順序清償:
(一)第一順位:職工債權
范圍:
欠付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特殊情形:
董事、監事、高管工資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避免高管濫用權利。
職工債權無需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公示。
(二)第二順位:稅款與社保費用
范圍:
欠繳的除職工社保外的社會保險費用。
破產人所欠稅款(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優先性:
稅款優先于普通債權,體現國家利益優先原則。
(三)第三順位:普通破產債權
處理方式:
包括普通貨款、借款等無優先權的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時,按比例分配。
例外情形:
已設定抵押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債權人可優先受償(《企業破產法》第109條)。
二、實務操作流程與典型案例
(一)管理人職責與債權人參與
債權調查與公示:
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調查并公示職工債權清單。
債權人可對清單提出異議,管理人需復核并調整。
財產分配方案:
方案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法院裁定批準后執行。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南京某電氣集團實質合并重整案(2025年)
案情:集團因債務危機進入重整,涉及8家關聯企業。
處理:法院裁定合并重整,職工債權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提升。
啟示:合并重整可避免關聯企業間財產區分成本過高,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案例2:某農業公司破產清算轉和解案(2025年)
案情:公司資不抵債,執行法院移送破產審查。
處理:通過“預和解”機制鎖定資金來源,和解協議草案獲高比例通過。
啟示:清算轉和解可平衡短期清償與長期收益,職工債權優先保障。
三、特殊情形與實務建議
(一)抵押財產的處理
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人可就抵押物價值優先受償,超出部分納入破產財產分配。
撤銷權行使:
債務人破產前6個月內個別清償行為可被撤銷(《企業破產法》第31條)。
(二)關聯企業破產
實質合并規則: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關聯企業可合并破產,財產統一分配。
南京中院處理的某科技集團5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通過程序協同化解債務近600億元。
債權人保護:
合并重整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保障利害關系人知情權與參與權。
(三)債權人維權策略
及時申報債權:
逾期未申報可能喪失受償權利,需關注管理人公告。
監督財產分配:
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可在公告期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結語
公司破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法律對債權人權益的核心保障機制。2025年司法實踐中,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債權、強化管理人職責,確保清償順序依法執行。債權人需主動參與程序,企業應合規申報財產,共同維護破產制度的公平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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