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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內部協議是否有效?法律判定標準與實務指南
時間:2025-08-04 16:37:01 來源: 作者:
股東內部協議是否有效?法律判定標準與實務指南
一、股東內部協議的法律效力基礎
根據2025年修訂的《公司法》及《民法典》,股東內部協議的效力需從以下方面判定:
(一)協議的有效要件
主體適格
協議需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簽署,代簽需提供授權委托書。
意思表示真實
不得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內容合法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
(二)與公司章程的關系
章程優先原則
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約定不一致的,若章程經工商登記,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2025年深圳中院審理的某科技公司案中,股東協議約定分紅比例與章程沖突,法院認定章程對外有效,協議僅對內有效。
協議補充章程
協議可細化章程未明確的事項,如股權轉讓限制、股東權利行使方式等。
(三)特殊條款的效力
對賭協議
與目標公司對賭的條款可能因違反《公司法》資本維持原則被認定無效,但與股東對賭的條款有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案例:2025年江蘇某投資公司案中,法院認定股東與目標公司對賭無效,但與控股股東對賭有效。
股權代持協議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代持協議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
二、實務中的效力爭議與解決路徑
(一)協議無效的常見情形
違反強制性規定
如約定“股東不得退出公司”違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條關于股權回購的規定。
損害他人利益
如約定“部分股東優先分紅”損害其他股東或債權人利益。
程序瑕疵
未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項協議,可能因程序違法被撤銷。
(二)協議效力的司法判定
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
對內:協議在簽署股東之間具有約束力,可依據協議主張權利;
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債權人、后續加入的股東。
案例:2025年浙江某貿易公司案中,股東協議約定“股權不得轉讓”,但債權人要求強制執行時,法院認定協議不得對抗債權人。
協議變更與解除
協議可約定變更或解除條件,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可解除協議”。條件成就時,一方可主張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上海某科技公司股東協議糾紛案(2025年)
案情:股東協議約定“公司上市前不得轉讓股權”,后一股東欲轉讓股權被拒,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無效。
判決:法院認定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判決有效,駁回訴求。
啟示:股東可通過協議限制股權轉讓,但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關于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案例2:北京某投資公司對賭協議案(2025年)
案情: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約定“未上市則回購股權”,目標公司未履行,投資方起訴要求回購。
判決:法院認定與目標公司對賭違反資本維持原則,協議無效,但控股股東需承擔回購義務。
啟示:對賭協議需區分對賭主體,與股東對賭方有效。
三、結語
股東內部協議的效力需結合主體資格、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性及與公司章程的關系綜合判定。2025年司法實踐顯示,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協議條款、平衡股東自治與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維護了交易安全。簽署協議前,股東應咨詢專業律師,明確條款效力,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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