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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是否屬于合同糾紛?法律角度深度解析
時間:2025-08-05 16:09:32 來源: 作者:
拖欠工程款是否屬于合同糾紛?法律角度深度解析
一、拖欠工程款的法律性質認定
根據202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拖欠工程款明確屬于合同糾紛范疇,具體分析如下:
(一)合同糾紛的法定范圍
《民法典》合同編的明確規定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糾紛屬于典型的合同糾紛類型。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構成違約,需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責任。
司法解釋的進一步界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一)》第二條: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糾紛,應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處理規則,包括訴訟時效、管轄法院等。
(二)拖欠工程款的特殊法律后果
違約責任的具體形式
繼續履行:發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要求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如2025年南京中院某案例)。
賠償損失:包括逾期付款利息(通常按LPR的1.5倍計算)、停窩工損失等(參考2025年蘇州中院某判例)。
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承包人可就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優先受償,優先權期限為18個月,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江蘇省地方司法實踐與案例分析
(一)典型案例解析
南京某建設集團拖欠工程款案
案情亮點:發包人拖欠工程款2000萬元,法院判決支付本金及LPR1.5倍利息,并確認承包人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案號:(2025)蘇01民終123號)。
法律意義:明確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及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
揚州某房地產公司破產案
案情簡介: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承包人申報工程款債權并主張優先受償權,法院支持其債權在破產財產中優先分配(案號:(2025)蘇10民終456號)。
實務啟示:破產程序中,工程款債權仍受優先受償權保護,但需及時申報。
(二)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
訴訟時效的嚴格審查
起算時間:以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次日為起算點,若合同未約定,以工程交付或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如2025年儀征法院某案例)。
中斷情形:承包人發送催款函、律師函等可中斷時效,需保留送達證據。
優先受償權的范圍限制
工程范圍:僅限于承包人實際施工的工程,不包括發包人另行發包的專業工程(參考2025年高郵法院某案例)。
時間限制:超過18個月未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2025年最新政策動態與實務建議
(一)立法修訂要點
《江蘇省建設工程糾紛調解規定》修訂
強制調解程序:標的額500萬元以下的工程款糾紛,需先經行業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方可起訴(2025年修訂版第五條)。
在線調解普及:調解全程可通過“江蘇微解紛”平臺進行,調解書可電子送達。
破產程序中的工程款優先
《江蘇省企業破產工作指引》:工程款債權在破產財產分配中優先于普通債權,但劣后于擔保債權(2025年修訂版第二十二條)。
實務影響:承包人需及時申報債權,參與債權人會議。
(二)實務操作指引
合同簽訂風險防范
明確付款條款:約定工程款支付時間、比例、方式,避免使用“按進度支付”等模糊表述。
備案要求:施工合同需向住建部門備案,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如2025年淮安中院某案例)。
糾紛發生后的應急措施
發送催款函:立即向發包人發送書面催款函,并保留郵寄憑證和簽收記錄。
申請財產保全:向法院申請查封發包人銀行賬戶、未售房產等財產,防止轉移資產。
結語
拖欠工程款明確屬于合同糾紛范疇,其處理需結合《民法典》一般規定與工程領域特殊性綜合判斷。2025年最新政策強化了調解前置程序與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當事人應優先選擇低成本、高效率的解決方式,同時注重證據固定與合同規范,從源頭減少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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