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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申請破產:2025年最新流程與實務操作指南
時間:2025-08-13 17:32:37 來源: 作者:
執行中申請破產:2025年最新流程與實務操作指南
一、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機制
(一)執行轉破產的法定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執行程序轉為破產程序需同時滿足:
主體資格: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
破產原因: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程序要求:經執行法院同意移送,且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書面同意。
典型案例:在某建材公司執行案中,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資不抵債,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后移送破產審查,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二)執行程序的中止與財產移交
執行程序中止: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所有針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應中止。
財產移交:執行法院需在7日內將已控制的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
操作指引:執行法院應制作《執行財產移交清單》,詳細列明移交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態等信息。
二、破產申請的實務操作流程
(一)破產申請的提交與審查
申請主體:債權人、債務人或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均可提交破產申請。
申請材料:需提交破產申請書、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等材料。
法院審查:法院應在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況可延長15日。
實務要點:債權人提交破產申請時,應附執行法院出具的《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
(二)破產管理人的指定與職責
管理人指定: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同時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職責:管理人需接管債務人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
操作指引:管理人應制定《破產財產管理方案》,明確財產保管、變現、分配等具體措施。
三、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權益保護
(一)債權申報與確認
申報期限:債權人應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申報材料:需提交債權證明、身份證明等材料。
債權確認:管理人應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
實務建議:債權人應保留好債權憑證,如合同、轉賬記錄、對賬單等,確保申報材料完整。
(二)債權人會議的權利行使
會議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表決事項:債權人會議需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報酬等事項進行表決。
操作指引:債權人應積極參與債權人會議,對重大事項行使表決權。
四、行業趨勢與合規建議
(一)政策趨勢
執行轉破產的數字化辦理:推廣"執行破產一件事"平臺,實現執行與破產程序的全流程網上辦理。
破產簡易程序的優化:對債權債務關系簡單、財產狀況清晰的破產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縮短辦理期限。
(二)企業合規建議
建立破產預警機制:定期評估企業財務狀況,發現資不抵債風險時及時啟動破產程序。
配合法院與管理人工作:在破產程序中,企業應如實提供財務資料,配合財產調查與處置工作。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公司正在執行中可以申請破產,且需通過執行轉破產程序實現。債權人應積極推動程序轉換,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債務人則應配合法院工作,爭取重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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