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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產清算后個別清償的法定條件與操作指南:2025年最新解析
時間:2025-07-24 15:55:05 來源: 作者:
北京破產清算后個別清償的法定條件與操作指南:2025年最新解析
2025年7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破產終結后個別清償案:某貿易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發現一筆隱匿應收賬款,法院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23條裁定進行追加分配。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法律與北京市地方司法文件,系統解析破產清算后個別清償的法定條件與實務操作。
一、法律框架:個別清償的法定基礎
(一)《企業破產法》第123條的核心規則
根據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企業破產法》第123條: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二年內,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但該財產數額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
核心條件:
時間要件:必須在破產程序終結后2年內發現(第123條)
財產要件:財產數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含訴訟費、管理人報酬等)
程序要件: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分配方案(第59條)
典型案例:
2025年北京貿易公司案中,發現500萬元應收賬款后啟動追加分配(最高院公報案例)
(二)北京市地方司法文件的特別規定
根據2025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規范》第17條:
"追加分配的財產數額不足以支付全部債務的,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三)破產程序終結后發生的破產費用;
(四)普通債權。"
地方特色:
清償順序細化:明確分配費用優先于普通債權(第17條)
在線申請渠道:通過"北京破產法庭"平臺提交追加分配申請(2025年試點)
二、實務操作:個別清償的認定與處理
(一)認定標準:三類需重點審查的情形
財產性質:須為破產程序終結前已存在但未發現的財產(如隱匿賬戶、未披露債權)
發現主體:債權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均可申請(第123條)
費用核算:分配費用包括訴訟費、評估費、公告費等(解釋三第12條)
案例解析:
2025年佛山某建筑公司案中,發現破產前已轉讓但未過戶的房產被認定可追加分配(法院認為屬應分配財產)
2025年上海某能源公司案中,破產終結后新產生的應收賬款未被認定(法院認為屬新生債務)
(二)處理路徑:追加分配程序詳解
啟動流程:
申請人提交財產發現證明與分配方案草案(第123條)
法院在30日內組織聽證并裁定是否啟動(第17條)
表決規則:
普通決議需過半數通過(第64條)
特殊決議(如跨境分配)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86條)
三、最新司法趨勢:2025年三大創新機制
區塊鏈存證應用:財產發現證據經存證可直接采信(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例)
跨境財產協調:涉及境外財產的,通過國際司法協助機制處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案例)
管理人責任強化:未及時追蹤財產的,需承擔賠償責任(解釋三第11條)
四、風險防范:各主體合規指南
(一)債權人維權策略
財產監控:
破產期間要求管理人定期披露財產狀況(第59條)
案例:2025年東城區某案通過監控發現隱匿賬戶
及時申請:
發現財產后立即向法院提交申請(第123條)
案例:2025年順義區某案因延遲申請被駁回
(二)管理人操作要點
財產追蹤:
終結后兩年內持續調查可分配財產(第123條)
案例:2025年通州區某案通過審計發現未披露債權
費用核算:
精準計算分配費用,避免程序空轉(第17條)
案例:2025年昌平區某案因費用核算錯誤被調整
結語:個別清償的平衡之道
北京破產清算后個別清償的認定與處理,既是法律程序的延續,也是市場出清的深化。2025年1-6月,北京市法院受理破產終結后追加分配案件同比增長35%,其中成功分配率達68%。對債權人而言,主動監控、及時申請是核心;對管理人而言,持續追蹤、精準核算是關鍵。在法治化進程中,平衡程序終結與財產公平分配,始終是司法實踐的核心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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