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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產條件及申請門檻:2025年最新規定
時間:2025-08-04 10:48:28 來源: 作者:
有限公司破產條件及申請門檻:2025年最新規定
一、破產申請的法定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有限公司申請破產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核心條件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債務已到償還期限,企業缺乏清償能力(客觀無資金/資產,或主觀無償債意愿)。
需經債權人主張清償,企業無法履行。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資不抵債:資產負債表顯示資產小于負債,且無相反證據。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長期虧損、資金嚴重不足、經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等情形。
(二)證據要求
債務人申請:需提交審計報告、財產評估報告等證明資產狀況。
債權人申請:需提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生效法律文書或執行依據。
二、實務操作流程與典型案例
(一)申請與審查流程
法院審查重點:
債務人是否符合破產原因(雙重標準:不能清償+資不抵債/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證據充分性(如債權人需提供債務人不能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
程序銜接:
執轉破程序:執行法院中止執行,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破產審查。
關聯企業合并破產:如南京中院處理的某控股集團122家公司合并重整案,法院審查法人人格混同程度后裁定實質合并。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南京某控股集團實質合并重整案(2025年)
案情:集團因資金鏈斷裂陷入債務危機,涉及122家關聯企業。
處理:法院認定各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裁定實質合并重整,引入重整投資化解債務近1000億元。
啟示:關聯企業破產需平衡效率與公平,實質合并可避免程序空轉,最大化債權人利益。
案例2:深圳首宗個人“執轉破”案(2025年)
案情:林某因投資失敗負債140萬元,經執行程序后申請個人破產。
處理:法院通過“執轉破”程序批準重整計劃,林某按月償還債務,保留必要生活支出。
啟示:個人破產制度與執行程序銜接,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法治化救濟途徑。
三、特殊情形與實務建議
(一)小額債務申請破產
法律未設數額門檻:破產申請核心在于財務狀況,而非欠債數額。
實務標準:即使債務較小,若符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可申請破產。
(二)關聯企業破產
實質合并規則: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關聯企業可合并破產,財產統一分配。
南京中院處理的某科技集團5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通過程序協同化解債務近600億元。
債權人保護:合并重整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保障利害關系人知情權與參與權。
(三)債權人維權策略
及時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可能喪失受償權利,需關注管理人公告。
監督財產分配: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可在公告期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結語
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是市場主體依法退出或重生的關鍵路徑。2025年司法實踐中,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債權、強化管理人職責,確保破產制度公平執行。企業需合規申報財產,債權人應主動參與程序,共同維護破產制度的公正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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