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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產清算全流程指南:2025年最新程序與實務要點
時間:2025-08-04 14:08:56 來源: 作者:
法院破產清算全流程指南:2025年最新程序與實務要點
一、破產清算的啟動條件
(一)申請主體與材料要求
債務人申請
需提交破產申請書、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職工安置預案等材料。
需證明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破產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債權人申請
需提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生效法律文書或執行依據。
可申請破產清算或重整,但需符合法院審查標準。
(二)法院審查流程
形式審查
核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管轄權是否正確。
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需補正材料的限期15日內提交。
實質審查
核查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025年南京某控股集團案中,法院通過審計報告認定資產不足,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特殊程序銜接
執轉破程序:債權人可向執行法院申請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需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的條件。
關聯企業合并破產:如南京中院處理的某科技集團5家公司合并重整案,法院審查法人人格混同程度后裁定實質合并。
二、清算程序的核心步驟
(一)清算組成立與職責
清算組組成
法院在宣告破產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成員包括股東、專業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
清算組負責人由法院指定,需具備破產管理資質。
清算組職責
接管破產企業財產、賬冊、合同等,進行全面清理和審查。
制定并執行破產財產的評估、變賣和分配方案,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及清償順序內的債務。
(二)財產分配與程序終結
分配順序
第一順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如訴訟費、管理人報酬)。
第二順位:職工債權(工資、社保、經濟補償金)。
第三順位:稅款及社保費用。
第四順位:普通債權(按比例分配)。
案例:2025年南京某酒店破產案中,破產費用占比12%,職工債權全額清償。
程序終結條件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清算組向法院提交清算報告并申請裁定破產終結。
企業需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法人資格終止。
三、典型案例與實務啟示
案例1:南京某控股集團實質合并重整案(2025年)
案情:集團因資金鏈斷裂陷入債務危機,涉及122家關聯企業。
處理:法院認定各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裁定實質合并重整,引入重整投資化解債務近1000億元。
啟示:關聯企業破產需平衡效率與公平,實質合并可避免程序空轉,最大化債權人利益。
案例2:宿遷某投資公司破產清算案(2025年)
案情:公司開發的服裝城項目因資本投入不足停工,涉及債權人眾多。
處理:法院采用“破拍貸”金融產品加速資產處置,通過京東拍賣平臺招募投資人。
啟示:創新金融工具與互聯網平臺結合,可提升資產處置效率,保障債權人權益。
四、風險提示與實務建議
(一)企業合規建議
破產前自查
委托審計機構出具財產報告,證明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制定職工安置方案,避免社會穩定風險。
程序配合
債務人需提交真實完整的財務賬冊、文書資料,否則可能被司法拘留或罰款。
參與債權人會議,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行使表決權。
(二)債權人維權策略
及時申報債權
在管理人公告的期限內申報,逾期可能喪失受償權利。
提交債權證明文件(如判決書、執行依據)。
監督財產分配
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可在公告期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025年江蘇某債權人對分配方案提出異議,法院調整后清償率提升15%。
(三)特殊情形處理
執行依據為調解書:仍可申請破產,但需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債務人下落不明:可申請公告送達并缺席審理,確保程序公正。
五、結語
法院破產清算程序是市場主體依法退出的核心路徑。2025年司法實踐中,法院通過“執破融合”機制高效銜接執行與破產程序,為困境企業重生及債權人權益保障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企業需合規申請破產,債權人應積極主張權利,共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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