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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公司能否追償股東?法律路徑與實務解析
時間:2025-08-04 17:27:48 來源: 作者:
申請強制執行公司能否追償股東?法律路徑與實務解析
一、強制執行程序中追償股東的法律依據
根據2025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及《公司法》,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股東承擔責任的法定情形
未履行出資義務
若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使轉讓股權,仍需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
案例:2025年上海某科技公司案中,股東未實繳出資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濫用權利逃避債務
若股東通過轉移資產、虛構債務等方式逃避執行,法院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規則,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
案例:2025年深圳某貿易公司案中,股東轉移資產至關聯企業,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二)執行程序中的追加流程
申請與審查
債權人需向執行法院提交追加申請書、股東未出資或濫用權利的證據。法院審查通過后,裁定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異議與訴訟
股東對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2025年北京某企業案中,股東通過訴訟成功撤銷追加裁定。
二、實務操作中的風險防范與應對策略
(一)債權人的維權路徑
調查股東財產線索
通過法院調查令、律師調查等方式,核查股東是否隱匿財產或存在未出資情形。
案例:2025年廣州某債權人通過調查令發現股東未實繳出資,成功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申請財產保全
在訴訟階段即申請凍結股東資產,避免轉移財產。2025年杭州某債權人通過訴前保全,成功執行股東房產。
(二)股東的抗辯事由
出資義務已履行
提供出資證明、驗資報告等證據,證明已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財產獨立證明
若為公司法人股東,需提供審計報告證明與公司財產獨立,避免人格混同責任。
三、典型案例分析與啟示
案例1: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出資股東追加執行案(2025年)
案情: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申請追加未實繳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判決:法院支持追加請求,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啟示:未出資股東是強制執行的重要責任主體,債權人應積極主張權利。
案例2:深圳某貿易公司人格否認執行案(2025年)
案情:股東轉移資產至關聯企業,債權人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判決:法院適用“法人人格否認”規則,判決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啟示:股東需合規經營,避免濫用權利導致法律責任。
四、結語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追償股東需嚴格遵循法定情形與程序。2025年司法實踐顯示,法院通過嚴格審查股東出資狀況、濫用權利行為,平衡了債權人與股東的利益。債權人應積極調查股東財產線索,股東需合規履行義務,共同維護執行程序的公正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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